来源:文品部 阅读:8 发布时间:2023-12-07 16:02
11月15日,京师大连分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与芝倪公司合力为园区企业提供股权架构与公司治理法律培训讲座。我所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马明颖、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张超两位青年律师代表京师大连分所发言。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的合理设计可以提升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次讲座两位律师从股权结构的概念、股权结构的利弊、股权结构的设计要点共三方面内容为园区企业全面细致地讲解了不同的股权结构设计模式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此外,为进一步帮助园区企业主了解股权架构存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两位律师用醒目的数字直观地解读了股权十大生命线的含义。
NO.1——67%
绝对控制权,相当于100%的权力,可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拥有公司绝对权威。
NO.2——51%
相对控制权,绝对控制公司,有权利决定公司一切日常事项及人事任命,但尚无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并且稍有股权的稀释,就会丧失控制权。
NO.3——34%
安全控制权,拥有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对应绝对控制权67%)。
NO.4——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证券交易所规定,持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继续增持股份的,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NO.5——25%
(1)税务上关联关系的确定比例,税务申报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构成股权关联关系。
(2) 外资待遇线(已废止):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NO.6——20%
(1)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2)上市公司“成本法核算(<20%)”与“权益法核算(>20%)”临界点(权益法下持有公司账面利润增减直接影响股东的利润)。
NO.7——10%
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NO.8——5%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上市公司“举牌”及“减持”活动必须披露的比例。
NO.9——3%
临时提案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可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NO.10——1%
代位诉讼权,亦称派生诉讼权,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代为调查、起诉)
讲座中,两位律师结合经典实务案例与法律条文,从企业的股权设计规划、常见的股权架构设计模式、股权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以及企业如何少走弯路、避开致命陷阱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享,对企业在面临股权架构不合理、公司章程中缺少规避股权风险的条款等问题提供了可行的建议及明确的思路,得到企业代表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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