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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案终获公正判决90万死亡赔偿金获得支持

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39 发布时间:2024-11-28 14:50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不同情形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受到行业的高度关注。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除交通肇事罪外,法院在实务当中对于刑事犯罪基本不支持受害人家属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近日,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德军代理了一起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关于生命权(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案件,现已作出了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求。这起案件历经两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终于迎来了公正的裁决,为受害者家属赢得了应有的赔偿。


一、案件回顾

2020年1月9日,被告郭某某在参加由武某某组织的聚餐时,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在多次撕扯中,郭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其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15日去世。事后,郭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王某某的家属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71,683.71元。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并不顺利。首次一审驳回了我方关于要求对方支付死亡偿金的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期间左某(王某某的配偶)去世,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新立案并追加左某的母亲金某某为共同原告后,再次进行一审,依然驳回我方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某仍不服判决,再次上诉。一审诉讼后,金某某也去世,其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两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关于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争议尤为激烈。被告郭某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因本案基础属于刑事责任,郭某某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刑事惩罚,因此不应再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而原告及其代理人张德军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被告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也支持了死亡赔偿金的诉求。

经过多次庭审和激烈辩论,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德军律师的意见,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未明确列举死亡赔偿金为法定赔偿范围,但根据该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范畴,依法应予支持。同时,法院也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其他赔偿项进行了认定和计算。

最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郭为水赔付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096,669元。对方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支持了我方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1、被告郭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并行性:被告郭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是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相互独立,并行不悖。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而是应当综合两款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因死亡赔偿金属物质损失,虽然被告人会判处刑罚,但对受害人家庭带来的却是无尽的打击,所以,即便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也应当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范畴?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者因生命权被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未明确列举死亡赔偿金为法定赔偿范围,但根据该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范畴,依法应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096,669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胜利不仅为受害者家属赢得了应有的赔偿,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应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法律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本案的法律分析表明,被告郭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同时,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纠纷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五、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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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军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张德军律师执业十四余年,实战经验丰富,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冷静的应变能力,良好的辩论口才,以及组织和协调能力。先后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连新闻媒体、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几十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得客户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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