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40 发布时间:2024-11-28 15:06
3月11日,吉林某水产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拿着一份由大连海事法院发出的“海事强制令”来到某外资船公司大连办事处,顺利办理了提货手续。此时,距离2020年12月19日,这6个集装箱、共119.420公吨太平洋真鳕鱼到港已过去了82天。
疫情影响货物交付,产生滞箱费争议
据了解,2020年12月19日,吉林某水产有限公司6个集装箱的太平洋真鳕鱼由韩国釜山港运抵大连港。而此前4天,即12月15日我市发生境外输入型疫情。为迅速控制疫情、保护全市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相关部门对境外到港冻品依法依规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检验、检疫及监管措施,放行周期延长,该批集装箱货物无法按时交付,并由此引发了船公司与货主之间围绕超期使用集装箱产生的滞箱费争议。
据该案件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介绍,船公司向该水产公司单方面计算并主张6个集装箱自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5日的超期使用费人民币数十万元,并拒绝交付货物。
承办律师认为,受疫情影响,相关部门对进口冷藏集装箱货物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消杀带来的集装箱超期使用,已构成不可抗力,涉案货物为易腐烂的冷冻海鲜制品,船公司不宜再要求滞箱费;船公司不交付货物,将引致货主损失持续扩大,货主可通过司法程序,即申请“海事强制令”先行解决提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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