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34 发布时间:2024-11-28 15:22
近日,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浩宇律师和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张艳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办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件特别鸣谢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委员会主任——赵忠毅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者通过平台型企业(例如外卖平台、直播平台等)实现灵活就业的情况越来越多,此时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已成为当下热门话题之一。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法律关系,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具有很多特殊保护,比如带薪年休假制度、五险一金待遇、加班费制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补偿金和赔偿金等等。而劳务、合作、承揽等法律关系虽然不存在这种对个人一方的特殊保护,但个人一方的收入往往高于劳动关系,且更加自由。
此案件中我所当事人是一家平台型英语培训学校,学校提供场地等硬件设施,协助老师准备教学材料,和老师约定的也是课时费分成的合作模式。老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调整教学安排,而且对课时费定价具有和学校平等的决定权,甚至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型培训学校授课。这种情况显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属性的管理,学校与老师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试想一下,如果老师基于合作关系收获了高比例的课时费分成,对授课时间、课程定价、教学进度安排等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又向学校主张作为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待遇,则对学校一方明显是不公平的。
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我所王浩宇律师和张艳滢律师在赵忠毅律师协作下,凭借扎实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论证,清晰地向仲裁庭和法庭阐述了学校在与该教师合作方面的合法合规举措,以及案涉教师诉求的不合理性与非正当性。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和严谨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浩宇律师和张艳滢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这种合作模式不属于劳动关系,学校一方无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驳回了案涉教师的不合理诉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胜诉后,当事人对三位律师表示十分感谢,并为他们送来锦旗。京师律师此次成功代理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展望未来,京师大连也将继续秉持专业、公正、负责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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