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7 发布时间:2021-09-10 16:51
小案例,生动有趣,尽展世事沧桑;
大法律,平等公正,判断是非曲直。
2021年9月10日下午13点30分,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再次“开庭”。“庭审”以真实诉讼案件为蓝本,以实际庭审流程为参照,力求还原庭审诉辩经过,再现双方交锋舞台。
图:审判人员团队-罗杨律师、贾海涛主任、冯垚律师(从左至右)
本次庭审由贾海涛律师、冯垚律师、罗杨律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安泰实习律师、刘校宇律师、李冠航律师分别担任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代理人;实习律师李晟博担任书记员。“庭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进行,力争再现争议焦点,全面分析案情。
案情回顾
2010年,六矿集团与李小聪分别出资600万元和400万元,共同设立铍业公司,六矿集团持有60%股权,李小聪持有40%股权,各股东出资均已经实缴。2015年,股东李小聪将其持有的40%股权分别转让给赵小云和关天羽。股权交易后,李小聪不再持有铍业公司股权,赵小云和关天羽分别持有铍业公司20%股权。
自2012年起,铍业公司便由控股股东六矿集团以承包形式经营。六矿集团承包经营期间,铍业公司办理歇业,自身不再经营。按照承包协议约定,铍业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得参与或干预控股股东六矿集团的承包经营活动。承包协议未约定向铍业公司支付承包费或租金;但是,考虑小股东均已经实际出资,控股股东六矿集团在每个承包经营年度按照小股东出资额的5.98%向小股东支付费用。
另据铍业公司年度设计报告显示,铍业公司虽无经营活动、无经营收入,但每年仍会发生设备折旧、土地租赁费、人工费、水电费等成本支出。截至2018年6月,铍业公司所有者权益仅剩余298万元。
2018年,控股股东六矿集团主张不再承包经营铍业公司,同时主张对铍业公司进行清算、解散。各股东对导致铍业公司所有者权益缩水以及清算方式产生分歧,控股股东主张按照审计报告所显示的铍业公司现有净资产值进行清算;两名小股东则认为导致铍业公司净资产缩水的原因在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未向铍业公司支付承包费,产生的经营成本却由铍业公司承担。
现控股股东六矿集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散铍业公司。
唇枪舌战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到达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治理结构失灵瘫痪;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严重受损;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图: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校宇律师、李冠航律师(从左至右)
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案涉事实及各方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围绕案涉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和交锋。
图: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安泰律师
图:书记员-实习律师李晟搏
原告控股股东六矿集团认为:
铍业公司已陷入公司僵局,公司内部股东及董事会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及矛盾,公司的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已经陷入瘫痪。小股东之一关天羽作为铍业公司的总经理,长期不进行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公司治理机构沦为空设。铍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铍业公司租用的工厂土地租赁期已经届满,铍业公司多年来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没有上下游客户,意味着其不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各股东设立该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铍业公司无经营活动、营业收入为零、利润为零,一直亏损,如继续存续,股东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另外,由于各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虽控股股东尝试多种途径与小股东化解冲突,但均未能成功。
第三人小股东赵小云、关天羽则认为:
铍业公司不符合强制解散的条件,理由为:首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通常所说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构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矛盾发生运行障碍,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就公司事务作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经营及内部治理陷入瘫痪的事实状态。从法理及司法实践上,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综合分析。应侧重看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股东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失灵等。非治理结构上的根本性冲突,单纯的公司经营亏损、资金周转不畅等都不是股东可以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请的理由。
本案中,自2012年以来,铍业公司一直由控股股东承包经营,其完全操控着铍业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小股东均不参与经营管理,铍业公司并不存在治理结构上的根本性冲突和障碍。铍业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并不代表、不等于不能召开,作为小股东,充分相信控股股东在承包经营中能够有效保持铍业公司的保值增值,而承包协议也明确约定不得干涉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在此情况下,没有主张召开股东会,也是情理之中。
其次,铍业公司持续存续不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自2012年起,控股股东一直承包经营铍业公司,其负有对铍业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故铍业公司在理论上应不存在亏损的问题。造成铍业公司账面亏损及所有者权益缩水的原因是控股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将本应当由其承担的经营成本费用,摊给铍业公司承担,但控股股东并未向铍业公司支付任何承包费,这才导致了铍业公司所有者权益严重缩水。另外,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和承包经营的便利,占用铍业公司的资产和商业机会,以铍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贬值以及在市场上毫无自己商业主体机会的代价,换取了控股股东的自身商业利益。
再次,控股股东没有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依据《公司法》,只有穷尽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或化解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解散公司。但是,原告作为铍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承包经营人,不仅没有进行有效经营,也没有制定任何方案供各股东商议,没能提供有效解决问题的路径。
图: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安泰律师
分享总结
《海国图志》——“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
设立、经营、管理公司,需要进行公司治理。但很多情况下,大家都只关注了公司治理的“形”,而并没有抓住公司治理的“神”。公司治理,其实质是为三种人即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资本家(也就是资本投资人)之间的游戏制定游戏规则。公司治理具体来说就是解决三种“黑”与“被黑”的关系问题,即股东之间相互“黑”的问题、经理人“黑”老板的问题以及实际控制人“黑”相关利益者的问题。研究公司治理中“黑”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 “防黑武器”。
公司法规定了强制解散制度,此举意味着公司僵局出现后,利益受损股东退出机制和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但其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过于笼统,缺少系统理论依据,实操中争议颇多、尺度不一。
从一个维度看,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做出、管理瘫痪,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损耗和流失,而且对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构成冲击。而从另一个维度看,公司作为市场主要主体,应充分尊重其市场游戏法则、充分发挥市场自发调节功能。
司法解散作为最后解决途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尽量要求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正因为如此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审查尤为重要。因为,以司法解散公司的方法来解决公司僵局,有时这种司法救济在很大程度上会失之公正。
一是易纵容股东权利的滥用。若股东针对公司僵局具有不加限制的提起解散公司的权利,极有可能给故意拆台的股东以可乘之机,而不利于公司和诚实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对那些不负责任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不加以仔细甄别和有效遏制,其后果是对公司的存废造成极度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二是这种由法院来判决强制解散的办法,往往会不合理地施惠于某一派股东而牺牲另一派股东的利益。假如控制股东或对造成公司僵局存在过错的股东,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分享投资利益而准备另立山头,一般情况下,该股东不能径直从公司抽回资本而开办一个与公司竞争的新企业,因为这样就构成股东对公司机会的侵占,但如果法院同意其以公司僵局为由而解散公司的申请,则正中其下怀。
常见的公司解散纠纷,往往都是由小股东提起;而本案中,系控股股东主动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不免有耐人寻味之处。《公司法》以概括式的方式对司法解散之诉的条件作了规定,使得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尤为重要。
首先,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有一个综合判断的问题,一是公司经营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二是股东之间造成利益对立严重、矛盾无法调和,公司管理确已处于僵局状态。我们认为对第二点的判断更为重要。
其次,对“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状态下,已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不能得到有效维持并不断减损失。股东非但不能通过公司经营获得红利,而且将直接面临投资失败的趋势。
最后,对“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明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持一种审慎态度,体现了公司维持原则,即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的,仍不应判决解散。我们认为,对于此条件的审查应当是事实审查,而并非程序审查。
今年是京师律师的法律专业化年,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专题讲座、大要案研讨、法律专题论坛将按计划如期开展。京师大连将充分利用模拟法庭这一有效的活动形式,通过模拟庭审,帮助现实中代理案件的律师变换角度,站在对方立场及观点上就庭审走向进行充分推演,不断提高京师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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