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刘畅 阅读:6 发布时间:2019-02-04 15:39
美国当地时间1月28日,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华为、其两家子公司及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共提起23项刑事诉讼,并将向加拿大提引渡要求。美国司法部在声明其中13项是在美国纽约州布鲁克林联邦法院提起的刑事指控;另外10项是在华盛顿州西区法院提起的指控,围绕华为试图从美国电信公司T-mobil窃取商业机密。
由于孟晚舟作为华为首席财务官这一特殊身份,而美国又在中美贸易战进入僵持阶段,并且与中国高科技产业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这一特殊时点,采取了引渡这一特殊的手段控制了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很难让人不将本案与政治因素挂上钩。
案件回顾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被捕,美国准备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要求。
12月7日,加拿大法院对孟晚舟进行了保释聆讯。根据保释聆讯过程确认了几个重要信息:
1. 孟晚舟女士为中国公民。
2. 孟晚舟女士是在加拿大温哥华转机时被扣留。
3. 人是加拿大警方扣的,美国要求引渡,据披露,美方法庭8月22日发出了逮捕令。
4. 美国对孟晚舟的指控涉嫌银行欺诈罪,每项欺诈最高面临30年刑期。
5. 美国指控华为2009年至2014年间的商业行为违反对伊朗的制裁法令。
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决,批准孟晚舟的保释申请。同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他的政府愿意把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被捕一事作为与中国正在进行贸易谈判的筹”,当被问及是否会介入此案时,特朗普说,“只要对国家有好处,我都会去做。”
2019年1月23日,加拿大驻华大使麦家廉提出华为公司及孟晚舟的三条“支持她的充分论据”反对被引渡到美国。
1月25日,加拿大驻华大使麦家廉在总理特鲁多要求下辞职。
美国时间1月28日,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华为公司及孟晚舟,并将向加拿大提起引渡要求…
关于成立管辖和引渡
美国在远离本土的加拿大对中国公民提起刑事指控,首先需要成立管辖权。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由于孟晚舟既非美国公民,又没有确定在美国实施犯罪行为,美国只能对其主张保护管辖,即孟晚舟侵害了美国的国家安全或其他关键利益。这种长臂管辖能够成立的前提是被告与受害国家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起诉书中,美国声称“作为诈骗计划的一部分,孟于2013年8月亲自向华为一家主要银行合作伙伴的高管做了介绍,多次掩饰华为与skycom公司之间的关系,从而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案”。这里暂且不说美国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孟晚舟个人作为华为公司的一名员工,美国是否可以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又是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
对于揭开公司面纱的行为,美国各州的法律均作出了谨慎的规定,只有当个人将公司作为单纯的工具,或对公司存在过度控制,且主要为了个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才能够解开公司的面纱,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walkovsky 诉 carlton 案是纽约法院揭开企业面纱的一个主要案例。法院在该案中认为, 原告需要证明股东利用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以个人身份开展业务。当法院发现公司是其股东的代理人时, 才揭开公司的面纱。
本案中,如果要将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标准,扩大到能够包含普通的职务行为,则未免构成对于法律的过度解释,更会对其他的商业活动造成不良的影响。
而对于中国来说,基于国家主权之间的相互平等,美国的国内法不能起到约束他国的效力。对于美国对中国公民所主张的管辖权,我国并没有承认和接受的义务。
1月28日,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孟晚舟,并向加拿大提起引渡要求。根据加拿大司法部门预计的时间,接下来到3月6日之前,依据1999年加拿大《引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由加拿大司法部长基于种族、宗教、国际等因素判断是否准予引渡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加拿大司法部门对于拒绝引渡的理由持保守态度。在证明标准方面,审核支持引渡申请的证明标准仅说明引渡本身是正当的即可,即证据是否足以在引渡后进行审判,而对证据是否属实并不必然验证。《渥太华公民报》曾公布过一组数据:1999年到2014年间,加拿大收到超过1500份引渡请求,90%的请求来自美国,所有请求中只有5份被驳回。而在对被申请人的救济方面,被申请人有权对引渡决定向司法部长提交申请,直至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但从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引渡案件上诉申请的态度来看,实际受理的案件寥寥无几。
本次事件始于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温哥华遭到逮捕,美国依据1976年的《美加引渡条约》向加拿大提出了引渡要求。根据条约的规定,所涉案件具有政治性质,不予引渡。同时,对于引渡的流程,条约也有规定,“只有在证据充分时,才能根据被申请国所在地的法律准予引渡,需要证明其被指控的罪行是在请求国境内犯下的,并且是被请求国法院定罪的人。”而根据加拿大引渡法的规定,最终决定是否准予引渡请求的权利属于司法部长。经其审核,如果认为美国的引渡要求是建立在政治目而非违法行为的的基础之上,或者美方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用于支持所指控的犯罪,加拿大都应当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另外,在部分西方国家的实践中,政府部门通过非法律手段阻止引渡的情况并不罕见。
国家之间法律的较量说到底还是政治的较量,可是对中国公民孟晚舟的引渡和起诉作为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即使有再强烈的政治动机,也必须被披上法律的外衣。换句话说这次的中美较量考验的是各自的司法水平。对美国来说,要指控需要的是充足的证据;而对中国来说,更多的是对西方法律规则和程序的适用,甚至是一系列反措施手段的运用。中国在实力不断壮大发展的过程中,会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不同国家,尤其是传统强国的挑战,只是这次美国人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正所谓“兵来将挡”,应对这次危机,既然美国要打法律战,无论是对于中国的政府还是中国的企业,更应当将目光放在法律本身,从规则和证据入手,方能在国际社会赢得漂亮。
本文作者:
刘畅
吉林大学国际公法硕士
北京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借贷纠纷法律事务部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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