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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

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52 发布时间:2022-05-16 20:24

一、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工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工解释一》第35条至第42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最高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团队介绍:

京师大连所工程建设与施工项目管理法律服务部,由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和工科院 校的执业律师组成。团队成员中既有九十年代毕业、执业三十年以上的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 也有建筑相关专业本科、通过法考的精通建设施工的年轻律师。

在建工领域,本团队相继为多家本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全国知名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诉 讼代理及非诉法律服务,包括:大连安达圣岛集团、大连白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源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中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瑞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锦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中建六局有限公司、深圳博大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大连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近 年来为上述企业处理合同纠纷、债务执行等诉讼、执行案件逾千起,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近亿 元,获得客户的赞誉。

2021年起,京师大连所与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为协会会员提供 了《关于因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协商调整工程固定价款的法律建议》的线上讲座。今年我部门年 初参加了协会组织的会员企业走访后,将有针对性的提供建工企业借用资质挂靠的法律问题分 析、签订合同时对交易对手进行背景调查的方法、各类建工施工合同范本使用技巧、建筑行业 用工模式及用工保险的选择等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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